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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会计实操文库不需进项票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说起各类支出如何在企业税前扣除,很多财务人脑海中第一反应就是凭发票扣除了,这样的认识当然是不全面的。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哪些支出不需要凭发票扣除,首先我们可以分以下三大类来看下:一、在境内发生且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企业发生的境内支出,如果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不需要凭发票税前扣除的,这样的情形有很多,常见的不需要发票的支出有:(一)工资薪金支出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对于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只需要提供工资表、转账或现金发放
2、证明、办理了扣缴个人所得税既可以税前扣除。(二)发放福利金、抚恤金、职工困难补助等公司逢年过节向职工发放福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这些支出也不需要取得员工开具的发票,提供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等,可以税前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3、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福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如果是超过工资薪金14%的限额标准发放的福利费,需要进行纳税调增。专题1:企业发生工伤支出如何扣除?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第十七条规定:(1)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2)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3)职工发生与企业无关
4、的伤亡事故,企业给予的各类慰问补助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应取得伤亡职工的伤亡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相关证据。对企业员工或其家属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工会经费、五险一金、补充养老、补充医疗1工会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的扣除凭证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委托税务机关代收的,应提供税务部门代开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完税凭证);(2)工会组织直接征收的,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使
5、用行政拨缴工会经费缴款书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可用银行付款凭证代替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2.五险一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承担的员工社保部分,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社保费专用凭证或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承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以收缴单位开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专用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3.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6、: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保险公司开
7、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承担风险责任,不属于保险业务二企业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委托保险公司管理,不超过相关规定标准的部分,可凭委托协议、资金支付记录等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专题2:部分地方税务机关针对补充保险的执行口径【浙江国税】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扣除的企业实际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企业在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支出;(2)企业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必须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后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才能享受的;(3)企业办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必须用于参保人员的医疗性支出。【
8、东莞国税】补充医疗保险方面,如果当地社保部门实施了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应通过社保部门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凭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纳凭证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若当地社保尚未实施补充医疗保险的,可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可按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苏州国税】苏劳社2002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也可以由企业或行业自行管理。财税200927号文件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
9、支付,而不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此在企业自设账户管理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计入单独账户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等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企业仅为少数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4.社保、工会经费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企业缴纳的社保费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社保费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四)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辞退补偿金)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辞退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但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相关支出,支付员工的辞退补偿金以包含辞退补偿条款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内部审批流程、员工的身份信息
10、,付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五)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1.差旅费津贴出差期间的差旅费津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以包干制报销,前提是单位建立了适宜本企业的差旅费管理制度,标准合理,业务是真实的。在此基础上支付因公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不需要发票,企业差旅费津贴标准可以参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自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应当合理、符合经营常规。税前扣除时,需要有差旅费报销单,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证,如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出差的证明材料。2误餐补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
11、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公司应制定误餐补助的管理制度,按照员工实际外出天数乘以适用的标准计算,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会计处理上建议单独发放,不要并入工资薪金一起发放,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凭证后应附经过审批的计算表。按照上述要求处理的误餐补助,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不需要开具发票。但需要提供经过审批的误餐补助明细表、付款证明、相应的签领单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六)发放的消费者、客户的微信红包/优惠券/现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
1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发放给消费者个人的小额电子红包或优惠券等,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坚持要求企业取得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或其他凭证。但是,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企业仍须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弹性管理的同时,也体现了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规范性特征。【案例1】企业举办促销活动,针对客户进行抽奖,奖品为现金,奖金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发票也可以作为企业的销售费用税前扣除。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内部凭证应包括:中奖人姓名、身份证号、中奖人签字、支出项目、收
13、款金额的收款凭证、支出凭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七)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可以凭借资产折旧或摊销表税前扣除,但是若外购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没有取得发票等合法凭证,无法确认其计税基础,计提的折旧费、摊销费也不得税前扣除。特殊情形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八)结转的产品成本企业对外销售产品,同时按照一定的方法结转成本,成本税前扣除可以凭内部自制凭证,包括材料成本核算表、制造费用归集与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但是需要注意生产相关产品购进的原材料没有取得发票,结转的原材料成本不得税前扣除。(九)符合规定的资产
14、损失支出企业发生的各项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提供发票。专题3:企业间的互保损失能否税前扣除?【案例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贷款互保协议,根据双方资金需要计划,甲公司为乙公司500万元的贷款提供了担保,乙公司为甲公司200万元贷款提供了担保。乙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7年破产关闭。其债权人市农商银行将乙公司及其担保人甲公司起诉至法院。因乙公司无偿还能力,2018年初经法院调解,由甲公司代偿500万元贷款的本金及利息。请问:甲公司形成的担保损失可否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
15、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互保属于企业融资而采用的一种通过参加担保联合体扩大融资额度的担保,应认定为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贷款互保协议,根据双方资金需求计划,甲公司为乙公司500万元的贷款提供了担保,乙公司为甲公司200万元贷款提供了担保,与企业融资相关,由此造成的连带责任损失,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担保支出,能税前扣除。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相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力偿还,对无法追回的金额,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准备证据材料留存备查。(十)现金折扣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