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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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22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机制,切实有效解决我省基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点多面广,建设任务十分繁重,项目管理经验欠缺、规范组建项目法人困难和履职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特推行项目管理制并编制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和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2、知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项目管理制是指项目法人在组建过程中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项目法人基本条件选择项目管理人,协助和加强项目法人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以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现代化管理水平的制度。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项目管理人是指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应当在项目法人的领导和授权下对工程建设管理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变更等进行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同时接受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推行项
3、目管理制适用本指导意见,其他涉水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二章项目管理制的工作职责第六条项目法人管理职责1、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委托或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任免其管理、技术及财务等重要岗位负责人。对委托和授权的项目管理人进行监督和管理。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组织开展或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相关工作。3、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管理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落实等工作。4、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预算,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作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5、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审计、稽查、
4、巡查等各类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要求。第七条项目管理人工作职责在项目法人的委托和授权下,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1、负责办理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等相关手续。2、协助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3、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核或审核与报批工作。4、负责监督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资金支付、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以及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5、组织设计交底工作,组织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6、组织审核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
5、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7、协助项目法人开展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以及与参建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和廉政协议书。8、组织或参与工程及有关专项验收工作。9、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参建单位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10、负责开展项目信息管理和参建各方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11、协助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会同项目法人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和审核。12、项目法人授权和委托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三章项目管理人资格条件第八条项目管理人应当具备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法律责任。2、具有满足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一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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