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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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溪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玉溪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22)15号)及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规(2022)25号)等规定,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玉溪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发
2、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专业运营、收支平衡、周转使用、差额补充。救助基金管理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应垫尽垫、应追尽追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和可持续运行。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具体使用按照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权,实行属地管理。第五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或者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专业机构可以作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救助基金运行管理。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救助基金设立情况,履行以下职责:(一)会
3、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救助基金具体管理相关制度;(二)按照规定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对其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三)每年向社会公告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追偿情况;(四)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变更或者终止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对救助基金进行清算;(五)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第七条建立由市级财政、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民政部门等单位为成员的救助基金联席机制。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牵头召集联席成员的全部或部分单位,研究协调救助基金管理相关工作。第八条全市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4、责共同做好以下工作:(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款。(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以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作业发生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款。(四)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殡葬服务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死者遗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丧
5、葬费用收费标准进行核查。第九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接收救助基金资金;(二)制作、发放宣传材料,积极宣传救助基金申请使用和管理有关政策;(三)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及时垫付;(四)代为保管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或者受益人不明人员所得赔偿款(扣除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部分);(五)追偿垫付款,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通报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信息;(六)建立并保管救助基金申请垫付及追偿工作档案;(七)如实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八)管理救助基金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全市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农业
6、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救助基金有关政策的宣传和提示,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申请使用救助基金提供便利。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第十一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省级救助基金拨付补充资金;(二)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三)救助基金孳息;(四)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五)社会捐款;(六)其他资金。救助基金产生的孳息、收到的捐款滚入救助基金管理。第十二条对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明确身份无法确认或者其受益人不明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所得损害赔偿金,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代管。第十三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筹集的各项资金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
7、法及时入账。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季度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罚款统计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拨至省级救助基金账户。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向救助基金安排临时补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预算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拨付。第十六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救助基金资金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救助基金的财务会计管理应当遵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救助基金使用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垫付道路交通、农业机械事故中受害人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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