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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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创业孵化基地高质量发展,优化基地建设布局,强化服务质量管理,提升孵化服务水平,鼓励支持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和团省委共同认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项目孵化、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对接、政策扶持、法
2、律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创业服务载体。第三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资源整合,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在全省扶持100家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第四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一)场地保障。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二)创业指导。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创业孵化及指导服务;(三)事务代理。为创业者提供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专利、工
3、商、税务等事务代理服务;(四)融资对接。搭建创业融资对接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以及融资担保服务;(五)政策落实。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第五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管理期为3年。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六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资质。创业孵化基地需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运营时间3年以上,被认定为市(州)级创业孵化基地1年以
4、上。负责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创业孵化基地及其运营单位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二)有固定的场地。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以种植、养殖为主的农业类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O平方米;甘孜州、阿坝州和凉山州等民族地区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IOoO平方米;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孵化场所利用率每年不低于70%。(三)有专门的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应设立专门管理服务机构和办公场所,有不少于6名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
5、较丰富的管理服务人员,有不少于10人的创业导师团队。(四)有健全的制度。有健全的人、财、物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有明确具体的孵化服务制度、孵化周期、准入退出机制。有完善的创业服务、政策落实和孵化服务等台账。(五)有扶持的措施。为入驻创业者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对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基地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六)有明显的效果。近3年,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项目)每年不少于20户,其中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实体(项目)不少于50%,带动/吸纳就业人数每年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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