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地铁15号线一期工程景芳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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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地铁15号线一期工程景芳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杭州地铁15号线一期工程景芳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征收目的为加快我市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按照市、区政府相关部署要求,开展实施本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二、征收原则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公开透明。三、征收范围四至范围:东至:景芳三区5幢东侧;南至:景芳一区1幢南侧;西至:景芳一区1幢、景芳三区17幢西侧;北至:景芳三
2、区5幢、11幢、17幢北侧。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四、征收补偿对象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有效房产凭证的被征收人(包括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五、房屋征收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修正)、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23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标准(2022-2024年)的通知(杭政
3、函202249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六、评估方式(一)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二)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七、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及处理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234号)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
4、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且不作为安置依据。八、住宅房屋征收(一)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确定。(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在被征收住宅房屋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另行按货币补偿金额的20%给予货币补贴。2、产权调换:安置房不小于原房建筑面积、原价值。(1)安置地点:郡枫华庭、和悦公寓、凤凰北苑、平如里及杭州市行政规划范围内的安置
5、房。(2)安置用房:多层或高层建筑。(3)保底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8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建筑面积不予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但在4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被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且被征收人符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特困人员的,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时,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在48以内或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支付房款;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超过建筑面积48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
6、。高层建筑补贴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为非高层建筑,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应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安置面积(增加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该部分面积价格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结算。3、住宅房屋经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的补贴:征收经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用途(不包括其他用途)的住宅房屋,除按照住宅房屋实施安置补偿外,可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凭据,按批准的合法营业面积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补助额度为其批准合法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10%(二)签约过渡方式及期限1、过渡方式:依据法律法规,自行约定过渡方式。2、签约腾空期限: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3、过渡期限:选择
7、产权调换的,自签约并腾空交房之日起24个月。(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搬家费等补助1、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发放标准按照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标准(2022-2024年)的通知(杭政函202249号)执行。(1)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2)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起至通知安置后6个月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发。安置房符合安置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自通知安置后,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过渡的被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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