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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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源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
2、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园林绿化垃圾、粪便、市政污泥等其他固体废物的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第四条【基本原则和制度】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系统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第五条【政府及基层组织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3、,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完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机制,制定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江东新区、河源国家高新区等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统筹做好本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并落实本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组织、宣传、引导、
4、监督工作,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纳入居民自治制度和居民公约,协调解决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第六条【部门职责】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按照要求纳入新建建设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指导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和有害垃圾的收运处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城市生活垃圾投放的要求、模式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纳入物业
5、服务合同和物业公司信用体系,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城市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指导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有关标准配套建设投放、收集设施设备。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民政部门负责督促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服务、餐饮、文化和旅游等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并引导会员单位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活动。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林业、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七条【经费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6、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要的资金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经费。第八条【宣传教育】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分类习惯养成,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宣传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指导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活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和体验设施,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工作职责或者业务范围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活动。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
7、、科普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新闻媒体应当持续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公益宣传,加强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舆论监督。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宣传、示范和监督活动,共同推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二章源头减量第九条【减量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义务。第十条【主管部门源头减量工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禁止或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商
8、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包装的监督管理,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促进外卖商品、快递等包装物的减量和循环再利用。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加强对农产品产地、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场所的管理,实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制度。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源头减量工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旅行社、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所、星级饭店、星级酒店(宾馆)和民宿开展源头减量工作。第十一条【单位源头减量示范引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发挥源头减量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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