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务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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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水务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务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水务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国家市场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从事水务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务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务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水电工程、城镇供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等各类水务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务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
2、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笫四条质量检测是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检测结果是评判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质量检测相关单位、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质量检测的规范、技术标准。第五条省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检测单位与检测人员管理第六条检测单位开展水利项目检测业务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水利工程质量检
3、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开展供排水项目检测业务应当按照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另需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在相应的资质等级及类别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质量检测业务。第七条检测单位应当委派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水务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实施检测。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水利部、住建部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第八条海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的申报,实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相关申报审批流程可根据海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承诺即
4、入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分支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管理第九条省外检测机构需要在我省设立检测场所的,应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等),并由我省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向省水务质监局进行备案。第十条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公章、检测项目、期限等。分支机构应在设立地进行资质认定,并在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与设立地资质认定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质量检测活动。分支机构的检测场所、检测人员应固定,人员专业与数量应满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第十一条工地现场试验室是参建
5、各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工地现场设立的临时性试验检测场所。项目法人应组织对参建各方设置的工地试验室在投入使用前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质量监督单位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单位或分支机构应经我省市场管理部门进行资质认定,并在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检测项目、期限等。工程现场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满足对应工程项目的现场检测需求,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场所及管理要求应参考水利水电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导则执行。工地试验室不得承接本工程项目以外的检测业务,工地试验室未取得授权的检
6、测参数,由母体机构负责完成;母体机构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参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完成。检测合同必须由其母体检测单位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签订。笫十二条.检测单位对工地试验室的日常管理、检测行为及检测结果负全部责任。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活动涉及的法律责任由其母体检测单位承担。第十三条检测单位或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工地试验室应配备满足工程建设相关检验检测要求的设备、设施和检测人员,并确保其工作环境条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二)工地试验室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应经过具备检定资质的检定单位检定/校准,并在检定/校
7、准有效期内开展检测工作。(三)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工地试验室管理和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检测试验工作程序、设备仪器操作规程及其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四)经项目法人组织完成核查验收,并报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章规范检测活动第十四条全省水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法人等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委托具有相应水务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鼓励施工自检由项目法人委托实施。施工自检委托主体的变化,不影响施工单位对施工自检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责任。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和工地试验室应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在检测标准选用时,应优先选用水务相关国家或
8、行业标准。若无可参照的国家、行业等标准,可由检测单位提出检测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第十六条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测、项目法人委托检测的检测项目及检测频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工程设计文件等相关要求。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除施工自检外,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施工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厉害关系。承接施工自检的检测单位,不得承接同一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平行检测或项目法人委托检测。第十八条每个检测项目参数应有两名及以上检测员进行检测操作。第十九条对涉及工程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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