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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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集中建设的活动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
2、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本办法所称使用单位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是指项目发起,根据使用需求提出立项申请,共同组织项目实施,接收并使用项目的单位。第四条下列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以及相关设施工程;(二)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程;(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具体范围及投资规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及应急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可以不实行集
3、中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第五条集中建设投资工程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集中建设活动应当落实改革创新要求,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筑,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争创优质工程,为全社会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示范引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集中建设工作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实施单位,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内部控制机制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可以为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全资
4、企业。实施单位承担政府规定的集中建设工作事项不以营利为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集中建设工作需要,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实施单位确定规则和具体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确定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集中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集中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集中建设工作,负责拟订集中建设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集中建设活动,建立政府投资工程监管信息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集中建设工作有关事项。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相
5、关工作。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指导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项目使用单位按照集中建设工作要求和行业发展规划完成资金筹措、项目申报等工作事项,参与重大事项协调会商。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八条使用单位提出工程建设需求,编制、申报项目建议书,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依法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审查等工作,会同实施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项目审批部门(以下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第九条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集中建设有关事项,并将立项批复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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