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吉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5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附件1吉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X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X国发201614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X民发202143号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20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作原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第三条(管理权限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组织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审核确认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具有吉林省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第五条(无劳动能力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第六条(无生活来源认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条件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特困人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认定标准执行。第七条(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
4、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六)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大专)阶段就读的;(七)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第八条(政策衔接
5、)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第三章申请受理第九条(申请方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线上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一般申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于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
6、区的,申请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减化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第十条(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履行相关义务:(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残疾人应当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三)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入户调查及核对机构依法开展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第十一条(申请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7、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第十二条(协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协助其申请。第十三条(私有产财处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办和享受待遇过程中,特困供养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救助供养
8、协议约定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第十四条(近亲属备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报告并主动申请回避,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登记备案。第四章审核确认第十五条(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同时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综合调查核实和信息核对结果,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吉林省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