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法治宣传员工作指导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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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法治宣传员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 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掌握法规 政策化解风险能力,提升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意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治宣传员是指现就职企业内,专职或兼职承 担本企业的药品安全法治教育、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活动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鼓励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发展培养法治工作人员,聘任为企业 法治宣传员,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定期开展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知识 培训,指导企
2、业法治宣传员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第二章企业法治宣传员的任用第四条 申请成为企业法治宣传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任职企业负责从事研发、注册、生产、质量管理或法务等领域的 工作人员;(二)具有3年以上药品行业工作经历,能够正确理解并掌握药品监管法 律法规,并能准确运用于实践;(H)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热爱普法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 识和法治宣传能力;(四)社会形象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第五条 企业以自愿为原则选任本单位法治宣传员,填制企业法治宣传 员任用情况表(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后存档,同时抄送省药监局。第六条 企业法治宣传员任期为3年,期限届满后,申请继续担任法治宣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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