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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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工作,及时、有效控 制化妆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管理规范(试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 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黑龙江省成立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适用本办法。本 办法所称黑龙江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以下简称监测哨点)是指由黑龙 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和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 简称省卫健委)联合认定的,具备分析、评价化妆品不良反应能力,承担化妆 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等职责的医疗机构。第二章哨
2、点认定第三条 省药监局根据工作需要,面向全省发布哨点建设计划,医疗机 构可根据条件自愿申请。第四条 医疗机构申报黑龙江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医疗机构)、皮肤 病专科医疗机构;(三)主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有较好监测工作基础, 愿意承担相关管理部门或者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研究工作。第五条申报监测哨点应当向黑龙江省药品评价和风险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评价中心)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完整、规范:(一)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申请表;(二)医疗机构等级证书复印件;(三)医疗机构主
3、动开展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相关证明文件;(四)以往开展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的情况总结;(五)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第六条 省评价中心在收到申请资料后15日内完成初审并提出初审意 见,连同医疗机构申请资料一并报送省药监局。省药监局每年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药监局和省卫 健委联合发文认定并授牌。第三章职责与要求第七条 监测哨点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发现、收集、分析、上报接收就诊或咨询的化妆品不良反应;(二)建立并实施本单位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三)负责本单位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相关法规的宣贯;(四)建立并保存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记录,形成档案;(五)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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