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医馆管理办法(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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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中医馆管理办法(202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中医药 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设中医馆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 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医馆,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以传统中医药为主要服务内容, 兼有中医药文化展示等功能,具有法人资格,按中医门诊部管理的中医医疗机构。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不属于本办法所称中医馆。举办中医馆,应当依法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布局和登记审批第五条中医馆设置应符合当地
2、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六条申请中医馆执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二)设置公示或设置告知书;(H)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五)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 执业证书复印件;(六)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免印件;(七)药房药品种类清单;(八)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第七条申请设置中医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设置五个及以上中医二级诊疗科目的临床科室;(H)应当设有独立的诊室、候诊室和煎药室;(四)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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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 医馆 管理办法 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