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引(反垄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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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引(反垄断)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法律责任与配合调查义务第七章经营者内部合规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引导我省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防范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反垄断法律风险,提升本省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透明度,保护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公平自由竞争和鼓励创新,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和反垄断执法实践、理解和认识,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作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
2、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的指导建议,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或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线上交流等形式。具有竞争关系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通过意思联络、交换敏感信息、行为协调一致等方式,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第六条禁止达成纵向垄断协议。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通过对价格进行统一、限定或者自动化设定转售商品价格等方式,直接或变相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
3、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商品价格、数量等方面向其提供等于或者优于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的行为可能构成垄断协议,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分析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可以综合考虑平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对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阻碍程度、对消费者利益和创新的影响等因素。第七条禁止达成轴辐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借助与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法、平台规则等实现协调一致行为;其他有助于实现协同的方式。(二)利用技术手段对价格进行自动化设定;利用平台规则对价格进行统一
4、;利用数据和算法对价格进行直接或者间接限定;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限定其他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三)将实际转售价格作为交易相对人的考核指标,变相限制转售价格;通过取消优惠、搜索降权、流量限制甚至解除协议等惩戒措施惩罚违反转售价格限制的交易相对人;通过提供返利、折扣、补贴、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方式诱导交易相对人遵守转售价格限制。(四)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删除不利评价、流量造假、虚假增加访问量、伪造物流单据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五)在提供网络服务、网上购物等经营活动中,为招揽广告客户、提高网站知名度及提高登录者的点击率等商业目
5、的,附带性地提供超出法律规定限度的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行为。(六)怂恿或者通过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帮助平台用户搬运其他平台数据、音视频内容等行为。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九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认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可以考虑相关行业竞争特点、经营模式、交易金额、交易数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技术特性、市场创新、控制流量的能力、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及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认定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具有市场
6、支配地位,还会考虑经营者行为一致性、市场结构、相关市场透明度、相关商品同质化程度等因素。当一个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或者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且均不低于十分之一,或者三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且均不低于十分之一时,经营者通常会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确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市场份额,可以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销售额、活跃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比重,同时考虑该市场份额持续的时间。(二)根据反垄断法第
7、五十七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以上10%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按相同办法处理;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从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状态,处
8、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根据反垄断法第六十二条,经营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按照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经营者因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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