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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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依据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参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机关中层领导人员。本细则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未明确实行货币化方式支付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部分,按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
2、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二)坚持从严监管。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强化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监管。(三)坚持规范透明。加强预算管理,强化信息公开,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四)坚持实事求是。为企业负责人营造健康良好便利的工作环境,调动企业负责人干事创
3、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二章公务用车第五条根据暂行办法及省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运行和处置管理,车辆管理应做到信息化、平台化和标识化。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出售等。第六条公司主要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公司副职负责人、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可选择配备公务用车或根据公务用车改革方案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其他领导人员根据公务用车改革方案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企业负责人按照一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公司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标准
4、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合车辆购置税)在28万元以内。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26万元以内。公务交通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补贴标准为公司副职负责人(三总师):每月3900元,总经理助理等高管:每月3600元。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上限为3800元/月,副职负责人上限为3600元/月。二级及以下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费补贴标准由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报上一级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第七条新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配备标准,优先选用国产自主品牌汽车、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对车辆底盘
5、、音响、座椅等进行改装。第八条对已按照公务用车改革方案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企业负责人,企业不得为其配备公务用车。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属于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第九条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运行使用的管理。运行费用(含车辆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实行台账管理和单车核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确需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不得为企业负责人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补贴。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
6、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原则上在单位停车点集中停放,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可向企业行政保卫部门备案登记1到2处公共停车场作为固定停车点,但只能报销其中1处停车点停车费用,二级及以下企业应向上一级企业备案登记。(见附件1:公务用车停车备案表)。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应当停驶,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应请所在单位分管车辆管理工作的企业负责人签批同意,二级及以下企业应报上一级企业备案。(见附件2:公务用车派车备窠表)。第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允许更新,达到更新年限
7、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环保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应当根据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第三章办公用房第十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公司副职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公司机关中层正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二级企业副职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三级及以下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使用面积是指从进入办公用房后所有可达区域的套内面积,包括办公区域、休息室、卫生间、接待室等。第十
8、五条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1处办公用房。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经公司党委常委会批准并报省国资委备案后,可以给予公司企业负责人再安排1处不超过4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在免去该职务后1个月内腾退;二级及以下企业负责人需经本单位党委会(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研究,上报公司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可以再安排1处不超过3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在免去该职务后1个月内腾退。企业负责人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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