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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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公务员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全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工伤认定工作适用本规程。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开展工伤认定工作。(一)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在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的工伤认定工作。(二)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开展下列工伤认定工作。1 .在本级参
2、加工伤保险的。2 .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登记或注册地在本行政辖区内的(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除外)。(三)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开展下列工伤认定工作。1.在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2 .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本行政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地难以判定的,以事故发生地为准。3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在本行政辖区内的。4,受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的(在省本级参保的除外)。(四)市(州)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因工伤认定受理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受理;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登记或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
3、外的,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受理(经协商一致由我省行政区域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的除外)。第四条全省统一使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办理工伤认定业务。第五条工伤认定应当遵循“依法认定、客观公正、简捷方便”原则,认定程序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第六条工伤认定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设立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提供工伤认定咨询服务等。第八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规程第三条规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4、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下称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九条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附件1);(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由相关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第
5、十条工伤认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不作为受理环节的必要资料)。(一)职工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
6、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六)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残疾军人证及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确认的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本条规定的所有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内部数据协同等方式依法提取或查验的,申请人不再提交。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出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清单(附件2),经核对无误后,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人和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补正时限,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附件3)。第十二
7、条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附件4),并载明举证责任或义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5)。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举证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出具工伤认定举证材料清单(附件6)o经核对无误后,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人和举证人签字确认。第十四条申请人可通过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材料,按照线下申请的办理要求作出相应决定,对不属于本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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