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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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实现两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到岗考勤及对考勤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项目管理人员是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资料员、标准员、劳务员等。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考勤管理体系。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在项目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按规定进行合同信息归集,并登录“南京市智慧城建综合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人员信息,开工时通过“宁勤绩”微信小程序(以下简称“宁勤绩”)开始实施考勤,考勤数据同步传输至“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第二章考勤实施第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在工程开工至工程完工期间进行考勤,月考勤天数为实际工作日天数。第六
3、条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当天开始与结束考勤时间间隔不低于四小时计为有效考勤,无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第七条施工现场暂停施工的单位,应在现场留存暂停施工相关资料,并在“宁勤绩”填报后,暂停考勤;办理复工手续,恢复施工后继续考勤。因质量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等需应急处置暂停施工的,仍需按实际到岗情况进行考勤。第八条项目管理人员应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约定的人员一致,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及时在“宁勤绩”中更换考勤人员。第九条项目管理人员在正常施工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确需离岗,应按有关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在“宁勤绩”中填报。第十条项目管理人员考勤实行记分管理,
4、记分周期为月,满分为12分。考勤人员月出勤率符合要求的,不扣分;不符合要求的,根据记分标准扣1分、3分、6分、12分(详见附件)。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项目部实行月考勤星级标识管理,星级标识分为3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三星”“四星”“五星”。星级标识依据项目管理人员月出勤情况进行考量(详见附件)。第十二条根据工程开工至完工期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项目部月考勤星级情况,确定项目部综合考勤星级(详见附件)。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考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市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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