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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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和我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进一步规范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参照科技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经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按程序认定的,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在推进国际技术转移、提升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汇聚高层次创新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依托省内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新型研发组织等建设的国际科技创新平台。第三条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原则,根据国际科
2、技合作内容和形式,按照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四种不同类型进行认定,并由科技厅统一进行管理。第四条科技厅是国合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部门,负责国合基地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国合基地管理制度和支持发展政策措施,指导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规范运行,组织国合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考核评估与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条国合基地推荐单位是指各市(州)及扩权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以及经科技厅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负责本行业或本地区国合基地申报推荐和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国合基地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第六条国合基地依托单位是国合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
3、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运行工作,提供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支持,做好国合基地的考核、评估等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国合基地的单位为依法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发展方向与我省重点产业方向一致,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二)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已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具有明确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并取得显著国际科技合作成效。(三)依托单位重视对外科技交流,在政策落实、国际科技合作投入等方面有较强的保障能力。(四)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事故、科技伦理等责任事故,未出现科研诚信问题。第八条国际创新园是为提升区域技术创新能力,推进国际产学
4、研合作,依托科技园区、产业基地等建立的集研发、孵化和产业化功能为一体的国合基地。申报国际创新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与国(境)外园区、政府、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5个以上。(二)入园的高新技术企业达5家以上,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5家以上,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达3个以上。(三)近三年引入的海外研发机构或者研发团队2个以上。第九条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为促进与国(境)外一流科研机构开展长期合作,依托具有高水平科研能力的机构建立的国合基地。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团队,与国(境)外科研院所、大学和
5、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近三年合作双方科研人员累积科技交流(含线上和线下)达到30人次以上。(二)近三年核心研究团队承担过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在相关领域发表SQ或El论文20篇(含)以上,其中中外联合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三)近三年核心研究团队获得所申报领域国家知识产权授权(认证)3件(项)以上,或者研发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2项以上。第十条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为推进国际技术转移和科技创新合作中介服务,依托企业、科技中介、新型研发机构等建立的国合基地。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业化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团队,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测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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