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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劳动合同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与员工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第三条由上级公司管理的领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公司应与新招用员工在新员工报到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与新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公司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原劳动合同的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该员工不存在与其他公司有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第五条待岗人员,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变,同时签订待岗协议。第六条从
2、外单位借调的人员,不订立劳动合同,但需订立借调协议。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不订立劳动合同,其返聘期间的有关权利、义务,按公司有关规定在返聘协议中约定。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应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第八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收取或约定任何形式的风险抵押金,也不得抵押相关证件。第九条公司与相关员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短期
3、(一年以内)、中长期(一至八年)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根据工作需要、岗位特点和员工个人情况,与员工协商确定。对于特殊岗位员工。第十二条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应订立中长期劳动合同。其中与中级管理岗位和高级及以上专业岗位任职人员一般应订立五年期合同;与其他专业岗位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订立劳动合同一般应订立三年期合同。第十三条公司与从事临时性工作以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应订立短期劳动合同:(一)本人自愿订立短期劳动合同,经公司同意的;(二)公司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宜订立中长期劳动合同的。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应与
4、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2008年1月I日之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公司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员工在上级公司或上级公司所属其他子公司工作,均视作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时间。第十六条公司一次性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为一名员工支出达到一定数额的培训费用,应按公司关于员工培训的有关规定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培训的相关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
5、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第十八条续订劳动合同时,不再约定试用期。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九条员工的工作岗位,由公司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下达岗位聘任通知予以确定,其工作内容按照岗位说明书及其相关责任书、工作计划等执行。第二十条员工的劳动报酬,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可在保
6、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具体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由各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但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有权在竞业限制员工合同终止前或竞业限制员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将竞业限制员工更换工作岗位,但不得降低工资待遇。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与员工不需为此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和员工均有根据工作需要及员工自身情况,要求在本单位范围内变更员工工作岗位的权利。员工工作岗位变更,应依据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由公司下达岗位聘任通知予以变更。员工因各种原因待岗的,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予以变更。第
7、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在培训、出境、休假、医疗、待岗、离岗休养、内部退养、受行政处分以及派往投资企业工作等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拘留或逮捕的,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公司可与其暂停劳动合同履行。暂停履行期间,公司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二十六条经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8、)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改正的;(五)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公司发现员工个人情况与应聘时向公司提供的简历不符,且不具备公司要求的应聘条件的,属于员工欺诈);(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八条员工试用期满,公司未通知员工试用不合格的,即视为试用合格,试用期满后,公司不得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9、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公司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
10、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三十一条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
11、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公司纠正。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三十三条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
12、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五)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第三十五条员工自费出国留学或因私出境定居、就业的,应与
13、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公司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作为员工享受失业保
14、险或重新就业的凭证,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的日期、原担任的工作等。如员工要求,公司可在证明中客观地提供其工作成绩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式三份,公司、员工及员工个人档案各一份。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与员工进行协商,并将书面意向送达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订手续。第五章补偿和赔偿责任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一)员工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
15、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员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或公司以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六)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经济补偿按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员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一)约定的培训服务期限未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数额相当于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员工应承担的其他费用。第四十三条公司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对该员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依法保留索赔权。员工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