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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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格尔旗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和规范我旗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保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三类:(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
2、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企事业单位在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服务公务车辆及职工私家车的充电设施。(二)公用充换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三)专用充换电设施,指在园区、矿区、集装站等专属充换电设施建设,为电动重卡、电动矿卡、电动出租车、电动公交等提供专属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第三条全旗行政区域内充换电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原则,编制全旗充换电设施专项规
3、划,将充换电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全局性规划,并做好有关衔接工作。第五条全旗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作为充换电设施项目审批、建设的依据。第六条以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为依托,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推动城市充换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区边缘、从优先发展区域向其他区域有序延伸。第七条逐步在全旗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专)用充换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换电站等公用充换电设施为辅的充换电服务网络,在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气)站为主要轴
4、线的公用充换电设施服务走廊。(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自(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二)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和换电为辅的公用充换电设施。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和换电设施,积极推进建设加油(气)、充换电等业务一体的综合供能服务站。(三)在矿区、园区及集装站建设以换电为主,充电为辅的专用充换电设施。(四)在大型村镇、集中居民点建设、乡村道路及停车场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和换电为辅的公用充换电设施。第八条各类用途的停车场充换电桩(站)配置要求如下:(一)新建
5、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等市政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二)老旧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放宽,鼓励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逐步实施,力争在2025年前达到总停车位的
6、10%。(三)围绕矿区、园区、煤炭转运等场景,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支持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探索和推广,促进道路重型货车和露天煤矿矿卡等领域电动化转型,适度超前配置电动重卡(矿卡)换电站。(四)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上述基础上增建充换电设施,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站。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一)充换电设施投资主体主要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二)充换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水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第十条自用充换电设施建设要求。(一)个人在已拥有
7、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库)申请安装充电桩,经住建、应急以及电力等部门评估符合安防条件的,直接向电力企业报装,无需进行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二)企事业单位在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自用充电设施,需向旗能源局备案批复后,再办理相关并网报装事项。自用充电设施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收取服务费、不得对外经营,充电桩数量不得超过5个。第十一条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要求。(一)通过旗能源局备案批复。(二)新建独立占地的公用充换电设施项目在旗能源局备案,备案批复后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相关并网报装事项。在既有建筑物、建设用地范围内加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视为设
8、备安装,不另行办理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三)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标准及规划、建设、环保、供电、安全、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定。(四)独立占地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总功率不低于100千瓦。第十二条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要求。(一)服务电动重卡、电动矿卡、电动出租车、电动公交的专用充电设施项目,由旗能源局按照“按需公告、企业竞争、专家评审、部门审核”的原则,根据区域内电动重卡、电动矿卡、电动出租车、电动公交充换电需求,及时发布充换电设施开发业主优选公告,充换电运营企业报名竞争,旗能源局聘请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投资主体,经旗能源局审核后,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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