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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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发票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税法相关规定有变动的,以税法规定为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手工发票、定额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等。第四条各单位负责人为发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须加强发票管理。第二章发票的领购及开具管理第五条各单位所用发票应由
2、财务部门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发票进行管理。第六条各单位所用发票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实时掌握发票使用情况。第七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损毁。第八条各单位业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时,业务经办人员必须保证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或服务流四流一致,经内部管理和审批流程后,提供合同等相关材料,由财务部门指定的发票管理人员开具发票。第九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各单位不得有下列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3、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第十条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或依照税务部门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一条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第十三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必须在发生纳税义务时点开具发票。未发生纳税行为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十四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第十五条开具专用发票后,如果发
5、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如果发票尚未交付或者拒收,开具方应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申请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申请单信息一一对应。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如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第三章发票取得管理第十七条各单位业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供应商准入制度,对初次合作单位要做好证照、资质、资信及纳税情况调查,建立客商信誉信息名单库,发现提供虚假发票等不良行为,一律记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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