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版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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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版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等情况开展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化妆品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规范、风险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检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检查管理工作。第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检查时,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以下
2、统称“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积极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记录、票据、数据、信息等,不得拒绝、逃避、拖延或者阻碍检查。第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检查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检查工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化妆品检验、不良反应监测等其他机构为化妆品检查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国家级检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布置的化妆品生产环节等检查,并协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化妆品检查工作进行指导。鼓励检查机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和持续改进化妆品检查工作,保证检查质量。第七条根据检查的性
3、质和目的,化妆品检查分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一)许可检查是指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开展化妆品生产许可过程中,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开展的检查。(二)常规检查是指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制定的年度工作要点,有计划地对被检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情况开展的检查。(三)有因检查是指根据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环节发现的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对被检查对象开展的检查。(四)其他检查是指除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外的检查。第八条根据检查的方式,化妆品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为化妆品检查的主要
4、方式。现场检查可以事先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安排,也可以以不事先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安排的飞行检查方式开展检查。非现场检查包括对被检查对象提交书面材料检查、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开展远程检查等。第九条涉及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由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分别负责检查工作,并加强检查信息互相通报,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检查。第二章检查程序与要求第十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布置检查任务或者自行实施检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布置检查任务时,应当向检查机构提供被检查对象的相关信息,并明确检查要求。第十一条派出检查单位应当派出具备与检查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培训经历的检查人员
5、开展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必要时,派出检查单位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到达被检查对象场所后,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检查员证或者派出检查单位出具的授权开展检查的证明文件。第十三条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派出检查单位的要求实施现场检查。如遇到检查人员、检查日程、检查事项、被检查对象等重要事项调整,检查人员应当报请派出检查单位同忌、O根据检查工作需要,检查人员可以通过查阅资料、复制资料、录像拍照、采集物证等方式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可以对被检查对象生产销售的成品、半成品、原料等进行抽样。现场检查应当形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检查事由、检查依据
6、、发现的问题等,必要时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相关现场检查记录应当经全体检查人员签字,并经被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被检查对象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应当予以注明。第十四条被检查对象对现场检查记录等有异议的,可以现场进行陈述申辩。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对陈述申辩的内容进行核实。第十五条发现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化妆品的,检查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派出检查单位。派出检查单位不是被检查对象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检查人员应当立即通报被检查对象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被检查对象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涉及的产品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
7、控制措施。涉及对产品需要在全国范围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由被检查对象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逐级通报产品标签标示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发布安全警示信息,同时通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六条被检查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按要求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调查分析与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措施、整改后效果等。被检查对象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检查机构应当督促被检查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复查。第十
8、七条上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开展检查时,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对象所在地下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排人员协助检查工作。协助检查人员应当服从检查工作统一安排。第十八条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对象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管理涉密资料,不得泄露检查相关信息及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等。检查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检查职责,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当依法依纪处理。第三章许可检查第十九条化妆品许可检查分为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延续许可后现场核查、变更现场核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人开展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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