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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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试行)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一、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一)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被列入全国、我省及其他与我省有互认协议的省(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
2、制办理的,应对照省水利厅告知内容(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2、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3、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5、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提交申请书、承诺书。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提交告知承诺书时需提交其他相关材料的,申请人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按照约定期限提交。申请人在省水利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二)受理、审查与决定。省水利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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