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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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经营者平安管理责任制度为加强食品平安管理,强化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 的责任意识,依据食品平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平安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当社 会责任。二、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对职工食品平安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做好对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三、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四、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平安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五、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 文件,并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六、食品经营者采购
2、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 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 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七、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考前 须知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八、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散装食品的容 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 方式等内容。九、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 具。十、禁止经营食品平安法中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十一、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并应当符合 食品平安法的要求。十二、协助食品平安管理机关清
3、查和处理不合格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取得健 康证明前方可上岗工作。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 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平安的 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从业人员凡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烫伤、手外伤、咽喉痛 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查明病因,治疗康复后,方可重新上岗。五、用于食品经营的场所必须保持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 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与从业人员个人生活空间分开或隔离
4、。六、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 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 货工具。七、严格遵守食品平安法及有关法规对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从业人员 健康管理的其它要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 文件。查验内容包括: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或者食 品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食品质量认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食品合格 的证明文件、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的检验 检疫合格证明。二、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食品进销货记录 一单通单据等凭证
5、,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 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等内容。并按工商部门的要求装订成册,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三、索取和查验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销售发票 (凭证),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出具记录有食品的名 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内容的食品进销货记录一单通单据。并按工商部门的要求装订保存,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协议准入制度一、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等食品集中交易场所的 食品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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