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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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第三条
2、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文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四条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二章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本市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市住房城乡建委根据我市工程建设的需要,适时对可选项目或可选参数进行调整。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
3、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第八条在本市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四)检测机构主要人员的相关证书;(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上述材料应按照本市申报程序要求提供。第九条市住房城乡建委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
4、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和公示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家库。第十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第十一条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委不予批准其申请。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市住房城乡建委不予批准。第十二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
5、前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市住房城乡建委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市住房城乡建委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检测机构检测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市住房城乡建委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
6、增检测场所地址的,其质量保证体系应覆盖所有检测场所地址,其新增检测场所地址应按照专项类资质条件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第十五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并经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合格。第十六条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七条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
7、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编制检测计划,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第二十条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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