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 继承权习题(含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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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题:继承权选择题1老人王某80岁,亲笔写下遗嘱:“我所遗房屋两间,全部归小儿子王三继承。两个女儿都已经嫁人,不再给她们留财产。”老人亲笔签名,记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这份遗嘱()。A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B无见证人见证,无效C符合falv规定,有效D未经公证,无效2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A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B养老育幼、互济互助的原则C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D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E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简答题简述继承权的特征。参考答案名词解释题:1继承权,又称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具有两种含义,即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和继
2、承开始后的继承权。选择题1答案:C王某所立遗嘱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只需要立遗嘱人亲笔书写,注明时间、地点,并由本人签章即可,不需要见证人见证或者公证。本题中,王某所立遗嘱符合falv规定,依法有效,C正确,B、D错误。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侧重于指在继承的过程当中,不因为性别的差异而区分对待,但并不影响立遗嘱人通过遗嘱自由处分个人财产,因此A项错误。2答案:ABCDEA、B、C、D、E均为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继承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的自然人,离开了这种关系就不会有继承权的发
3、生。即使承受若干遗产,也不是基于继承权而取得。第二,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继承权是基于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取得,即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继承权的实现,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第三,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fak事实相联系。继承权的实现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falv事实为前提。第三十五章法定继承名词解释题:1法定继承2代位继承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王某的生父及与王某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先后死亡,王某()。A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B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C既能继承生父的遗产,又能继承继父的遗产D可以选择其一继承2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A丧失继承权B不分
4、或少分C不影响遗产分配D以上均不对3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司考)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二)多项选择题1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己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5、?O(司考)A二儿子和女儿B小儿子C小儿子之女D大儿子之子女2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唐某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司考)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B乙应当多分遗产C丙可以多分遗产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3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
6、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请回答以下(1)(3)题。(司考)(1)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OA提前搬家奖励款B搬迁补助费C货币安置奖励费D使用权补偿款(2)下列关于常生可否得到补偿的说法何者正确?()A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应当小于法定继承人B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可以等于或大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C如常生明知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而未提出请求,即丧失遗产分配权D如常生要求参与分割遗产,应在继承开始后
7、1年内提出请求(3)下列关于胡芳及其子女遗产继承权的说法何者正确?OA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B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C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D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简答题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案例分析题案例:孙立与张芳育有二子,长子孙林、次子孙松。孙林娶妻王萍,并于2002年生下一子孙达。孙林于2003年4月病故。孙立因悲痛过度,于同年5月去世。孙立去世时,留有房屋6间。此后,张芳一直同儿媳王萍一起生活,由王萍照顾其生活起居。房屋6间一直由次子孙松使用。2005年,孙松准备结婚,遂欲将该6间房屋出让给邻居黄某,经张芳和王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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