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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十八章民事责任概述名词解释题:合同责任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O(司考)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O(司考)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
2、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3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司考)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4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O(司考)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
3、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一)多项选择题1下列有关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有O。A两者的实现方式不同B两者赖以维持的基础不同C两者都是民事falv关系的构成要素D违反民事义务并不是引起民事责任承担的唯一原因2甲和乙合伙开一饭店,甲出资,乙负责炒菜。一日,乙炒菜不慎,使顾客误食有毒蘑菇,受害人损失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应当由有过错的乙负责赔偿B应当由甲负责赔偿,因为饭店是他出资开的C两人应各承担一半的责任D二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参考答案名词解释题:合同责任,即合同上的责任。合同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包括违约
4、责任,因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以及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乙的行为明显侵犯了甲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falv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SH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而酒店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侵害的范围内对甲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2答案:B本题考查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要求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对损害后
5、果的发生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或者双方虽无共同过错,但是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致人同一损害。本案中,虽然甲违规安装防盗网客观上有助于小偷进入室内,但是乙的人身伤害与甲安装防盗网的行为没有必然联系,是由小偷一人造成的,不属于共同侵权,故应当选B。3答案:D本题中,甲和乙虽然有相关口头约定,但是乙并不负有按时叫醒甲的义务,只是履行相互帮助的道德义务,因此即使不履行也不需要承担责任。4答案:A钱某虽然在侵权时不满18周岁,但是诉讼时已经满18周岁,并且已经有经济能力,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61条的规定,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一)多项选择题1答案:ABDAB都是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区别。但是民事责任的承
6、担不一定是因为违反了民事义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动物饲养人对动物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答案:ABC本题考查合伙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合伙是数个民事主体为了某项事业而组合在一起,合伙成员具有独立性,合伙组织具有组合性。当合伙成员或者合伙经营在执行合伙事务中致人损害时,就具备了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民法通则第34条第2款和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J”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falv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题中,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人赔偿全部损失。本题答案为ABC。第三十九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名词解释题:严格责
7、任原则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O(司考)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与丙公司谈判。甲公司本来并不需要这个合同,但为排挤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条件。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谈判,给丙公司造成了
8、损失。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O(司考)A欺诈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C恶意磋商D正常的商业竞争(一)多项选择题1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的请求不予支持?O(司考)A违约方所负债务为非金钱债务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C继续履行费用过高D违约方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D如果因为王某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又有1头生猪感染,郭某对此不必负责2甲企业与乙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司考)A甲的行为
9、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B甲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C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D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简答题简述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案例分析题王某是一个工人,但一直想做服装生意并与多家经销商联系但均未成功。某日他看到一个专门经营运动服销售的A公司寻找连锁店经营人,于是就根据该广告所注明的地址前去实地考察,经过考察后王某认为该公司的运动服兼具时装和运动性质,很适合正悄然兴起的运动风,并且对开店资本、环境等方面都很满意。只是自己手头钱不是太足,于是与A公司负责人商量,希望能够由A公司先发两批货,到第三批时再交前两批的服装费。A公司负责人为了吸引王某加入,遂满口答应,并许诺只要王某选好了店址,公司经过调
10、查符合公司的要求,就可以签合同进行装修了,王某负责装修费用,A公司可以提供技术和人力上的支持,按该专卖店的统一规格给王某的店子装修。王某于是请了一个月的假,四处奔波,终于寻找到了合适的店址,A公司派人调查后表示店址没有问题,但是却提出该品牌走俏,想要开连锁店的人很多,提出来服装费不能够拖,并要求王某再加30OOO元经营费,王某认为这违反了他们当初的约定,因此难以接受。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辩称:现在是市场经济了,经营主体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双方为了合作而进行协商很常见,只要没有正式签合同,就无须负责。试结合民法理论和相关falv分析下列问题:(1)王某和A公司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A公司的说
11、法是否正确?(2)假如王某要求赔偿损失,那么下列哪些费用应当由A公司负责赔偿:100元的实地考察费用;3000元的寻找店址的费用;一个月的误工费;因此丧失其他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并分析原因。参考答案名词解释题: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规定为严格责任原则。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我国合同法第107条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归
12、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2答案:C本题考查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协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本无意签订合同,仅为了排挤乙公司而与丙公司谈判,不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并且因此造成了丙公司的损失,应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协商”。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一)多项选择题1答案:BC合同法第IlO条规
13、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falv上或事实上的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故B、C正确,A、D错误。另外对于D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并不意味着实际履行责任的免除。2答案:BCD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因此A错误,C正确。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
14、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忠实、照顾、告知等义务。甲、乙正处于缔约的过程中,甲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保守自己得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因此,甲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o简答题免责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义务。这些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统称为免责事由。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和免责条款。(1)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以不可抗力作为违反合同的免责条件。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falv另有规
15、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17条也有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和某些SH现象,其独立于行为人之外,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不可抗力的影响大小、范围各异,故免除违约责任的范围也有所不同。换言之,部分或全部免责受限于不可抗力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程度。而且,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以其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间为条件,如果不可抗力发生于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迟延履行当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2)债权人过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的,即债权人的过错与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将债权人的过错作为免责事由体现了falv对当事人过错的谴责和非难。债权人的过错在一般情况下均已表明债权人本身构成违约。(3)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排除或者限制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允许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而设定免责条款,从实质上来看是由我国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则决定的,免责条款的使用可以将各种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争议,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发展,具有经济合理性。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免责条款不得违反fak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