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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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夯实招标投标主体责任持续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水
2、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本办法第二条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
3、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及行政监督工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管理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具体负责省级直接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各市及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
4、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IoOO万元(含)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依法对招标项目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对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报告进行备案,对招标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方法等方面
5、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对开标、评标过程实施现场监督;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进行备案;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前款所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大力推进电子招标投标,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交易模式,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目前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电子平台为辽宁省公共资源一张网电子化平台水利工程交易系统(
6、以下简称“电子化平台水利工程系统”,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相关操作应按照此系统要求执行。第九条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一定比例抽取项目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市场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第十一条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
7、管理权限,负责受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实名提出书面投诉。对按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第三章招标第十二条招标人一般应当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负主体责任。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批复、核准,依法选择招标方式。第十四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
8、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在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后进行。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应当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编制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优先使用省水利厅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省水利厅未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可使用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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