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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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2月22日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2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8月27日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阳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建筑物和构筑物管理第二节道路和公共设施管理第三节广告和照明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二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废弃物处置第四节养犬管理第五章法
2、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
3、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投诉受理制度、巡查监督制度,规范综合执法机构的处置权限和处置程序,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违法行为。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进行普及宣传,引导公民树立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意识。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信息化建设,整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生态环境、市
4、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引导居(村)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九条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城市道路、街巷、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城中村、背街小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三
5、)铁路、公路、涵洞、河道、水域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由相关管理单位负责;(四)文化、体育、娱乐、旅游景区、公园(公共绿地)、城市小游园、车站、农贸市场、商铺和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报刊亭、候车亭、户外广告等临街设施,由经营、管理、产权单位负责;(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以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管理、产权、使用单位负责;(六)电力、通讯、邮政、供水、供气、供热以及空中管线等公共设施,由管理、产权单位负责;(七)在建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停建工程工地由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八)下水主管网、化粪池由管理单位负责。确定责任区时,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
6、约定的责任人负责;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确定。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通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落实情况。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区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区范围和联系方式,方便群众监督。第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二)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三)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积雪残冰;(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其他工作。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
7、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建筑物和构筑物管理第十二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外立面出现残损、变色、污渍等影响市容美观的,由责任人负责维修。第十三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安装窗栏、遮阳篷、空调室外机、排气扇、油烟机等设施,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禁止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未封闭阳台、门窗外、屋顶、平台,放置、悬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放置、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第十四条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照明、交通、监控、通讯、电力等设施,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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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阳泉市 市容 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