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国有控股企业股权激励政策解读与实施难点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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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上市国有控股企业股权激励政策解读与实施难点剖析我们都知道国企都是国有资产,本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相 分离的原则,国企对资产只有使用权和经营权,没有所有权 和处分权。国资委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国企的 任务是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转让国有资产,无论是有偿的 还是无偿的,都必须经过国资委的同意。基于上面这个基本 前提,国企要做股权激励就必须经过国资委的同意。对国有控股企业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解读,首先要把企 业分为两大类:国有科技型企业和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什么是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是指通过持有其 公司达到决定性表决权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经营控制, 并主要从事资本经营及其他生产经营的
2、国有企业。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认定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监督管理办法(32号文)执行。而32号文中规定了国资股 东合计持有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况也属于 “国有控股企业”的范围。因此,若某企业存在多名国有股东(无持股50%以上的 单一国有股东),但各国有股东在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 同时其中一名国有股东系该企业第一大股东,则该企业亦应 属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范畴。再延伸到国有控股企业的全资 子公司,按照上述规定以及穿透原则来看,该子公司亦应属 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范畴,其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仍然 需要受监管约束。根据我国现行监管体系,社会资本参股的国有控股企业 并不能
3、像普通的非上市企业一样,较为灵活地设计、实施员 工股权激励计划。国有控股企业需要在满足特定条件、履行 特定审批和备案程序的前提下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 实施该等计划的事前事后均需受限于相关监管要求,灵活性 相对较低。国有控股企业股权激励的实施路径: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 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 业),具体包括:(1)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3)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国有科技型企业相较于国有混改型企业,政策支持力度 更大,其可选择的股权激励方法相对更为宽泛,包括
4、股权激 励和分红激励两种。需要了解的政策文件有4号文国有科 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 4号), 以及54号文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 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 54号)。其中4号文规定:第六条(实施条件)实施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的国有科 技型企业应当产权明晰、发展战略明确、管理规范、内部治 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 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 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以下简称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 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
5、, 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2、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1)、(2)类企业,近3年研 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 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成立不满3年 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3、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3)类企业,近3年科技服 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o上款所称科技服务性收入是指国有科技服务机构营业 收入中属于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 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 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收入。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 激励方式。第三十九条 企业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6、应当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股权激励要点1、激励对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 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2、激励方式企业可以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多种方 式实施激励。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 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 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 75号)等有关 规定执行。3、股权来源可以通过增发、向现有股东回购股权、现有股东向激励 对象转让股权的方式进行。4、激励份额大型企
7、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 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 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 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o同时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5、定价方式股权出售,不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的价 格。6、同股同权企业要坚持同股同权,不得向激励对象承诺年度分红回 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7、持股方式可以采用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激励股权。采用间接方式 的,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发生关联交易。8、股权流转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赠与。 因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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