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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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部、财政部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的各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和消防除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相关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核查、谁负责”,“谁受理
2、、谁奖励”的原则,实行受理、核查、奖励闭环管理。各级安委办接收的举报信息,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分送同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受理核查。第四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安委办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第五条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要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的告知方式。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热线平台、安全生产举报系统、部门网站、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
3、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应当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已经发现但未及时整治、依法处理的,经核查属实,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第八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说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人:(一)举报人的举报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未说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未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的。(二)举报事项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举报人重复举报或多部门举报且未提出新的
4、基本情况或新的必要证据线索的。(三)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或内部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已建立整改台账并公示,且正在整改或已经整改完毕的。(四)举报事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已经发现,正在依法调查处理或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五)其他不予受理情况的。第九条举报人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县(市、区)、设区的市有关部门未及时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举报人可以向省级有关部门举报。第十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第十一条受理举报的
5、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或交办下一级部门核查举报事项,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举报部门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和其他事态危急事项的举报,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处理。接受交办的单位不得再交办其他单位组织核查。核查结束后,受理举报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和奖励标准,并兑现举报奖励。兑现奖励由受理举报的部门负责。举报人在核查结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对核查结论提出异议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反馈举报人。第十二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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