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查询他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法律后果条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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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查询他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法律后果条文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对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不予查询、复制,对不 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予以查询、复制的:(二)擅自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四)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 不正当活动的;(五)未履行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安全保护义务,导致不动产登记资料、登 记信息毁损、灭失或者被他人篡改,造成严重后果的。2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3、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 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4
3、、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 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 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 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 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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