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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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1992年10月26日福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年12月25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2010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合理规划和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
2、的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校园现有建设用地和规划预留建设用地。第三条中学、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逐步实施。第四条中学、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根据所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生均用地定额执行。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规划红线,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六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配套建设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其选址定点和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等有关部门会审确定。第七条建设项目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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