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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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贝U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 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省委、省 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 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自然灾害救助条 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
2、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办法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等。1.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 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 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毗邻省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 展省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3)坚持党委领导、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2. 组织指挥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 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 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减灾办)设在省应急厅,承担省减灾委日常工作。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3. 灾害预警响应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部门及 时向省减灾办和履
4、行救灾职责的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 息,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减灾办根据自然灾 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 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 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 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灾害 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 施;(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
5、交通运输、铁路、 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视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 作;(5)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 通报;(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4. 信息报告和发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 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 和部门间共享工作。4.1 信息报告4.1.1 1. 1 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 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 级应急管理
6、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和救灾 工作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灾情信 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省应急厅接到 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省政府和应急部报告。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 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 后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厅和应急部。省应 急厅接报后立即报告省政府和应急部,视情通报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省政府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
7、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 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 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 迟报漏报。4.1.2 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0时前汇总行政区 域内截至前一日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2时前汇总行政区域内灾情信息,向省应急厅报 告;省应急厅每日14时前汇总全省灾情信息,向省政府和应急部报告;灾情发 生重大变化时,要随时报告。4.1.3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县级
8、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接 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口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应急厅报告;省应 急厅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应急部报 告。重大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省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4.1.4 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 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 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1.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各级减灾委或 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全面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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