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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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医药储备管理,有效发挥医药储备在确保公众用药可及、防范突发风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医药储备是指为满足一般及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层面需求建立的政府储备,由省级与地市医药储备组成,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主要储备应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活动区域性保障以及省内供应短缺的医药产品。第三条【遵循原则】医药储备遵循统筹规划、规模适度、动态管理、有偿调用原则,逐步建立
2、起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市场有效供应的保障体系。第四条【储备模式】医药储备实行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承担储备任务。第五条【物资权属】医药储备物资应权属清晰,严禁同一批物资用于不同权属储备。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部门职责】省粮食和储备局是省级医药储备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牵头下达省级医药储备计划,选择储备单位,管理省级医药储备资金,加强储备日常管理并开展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物资调用。第七条【部门职责】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公共卫生储备品种规模建议和根据应急需要提出调用建议,参与下达省级医药储备计划和开展省级医药储备监督检查。第八条【部门职责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医药生产能力储备,组织应急短缺物资生产,必要时协调国家有关部门给予物资调拨支持。第九条【部门职责】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医药储备实物储备资金,拨付省级医药储备预算资金,参与制定省级医药储备计划和开展省级医药储备监督检查。第十条【部门职责】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出省级医药储备品种规模建议,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更新,参与下达省级医药储备计划,根据应急需要提出调用建议,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储备以及疫苗等专业储备,必要时协调国家有关部门给予物资调拨支持。第十一条【部门职责】省医保局负责提供医药平台价格及销售情况信息,并协助开展医药储备轮换销售工作。第十二条【部门职责】省药监局负责对省
4、级医药储备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加快应急紧缺药品、器械上市资质以及临时许可审核,对应急调拨物资质量提出资料审核意见。第十三条【地市职责】各地级以上市储备由本级政府负责,形成省级与地市互为补充、全省集中统一的医药储备体系。第十四条【指导地市】省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地市医药储备的政策指导,地市要按照省的要求及时报送统计信息,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第十五条【重大及以上突发情况】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情况下,应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储备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医药储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相关协调机构做好物资紧急采购、调用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第三章储备单位的条件和任务第十六条【储备单位】省级医药储
5、备单位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确定。省级医药储备单位,属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应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资质,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医药行业的重点生产企业或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二)行业诚信度较高,社会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三)具有完善的生产设施设备或现代物流配送能力、仓储能力,符合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管理的质量要求;(四)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医药储备的信息数据传输;(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配合储备主管部门工作;(六)企业自主销售能力可以满足储备轮换需求。必要时可由符合仓储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承储。第十七条【管理制度】省级医药储
6、备单位主要承担以下任务:(一)建立完善本单位医药储备管理制度;(二)执行医药储备计划,落实各项储备任务;(三)建立严格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专款专用,确保储备资金安全;(四)实行领导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医药储备工作;(五)对储备物资质量管理和安全防护负直接责任,及时进行轮换补充,确保物资常储常新以及质量安全有效;(六)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严格执行医药储备调用任务,确保应急调拨及时高效;(七)加强医药储备工作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第十八条【退出机制】在承储期内,省级储备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承储能力,经省粮食和储备局书面同意后,可退出储备任务,并由省有关部门在已有承储资
7、格且有承储能力的单位中重新选择储备单位,或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重新选定。第四章计划管理第十九条【计划建议】医药储备实行计划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公共卫生应急需要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等方面需要提出省级医药储备计划建议。第二十条【计划下达】省粮食和储备局结合省有关部门提出的储备计划建议,向储备单位下达储备计划,并与储备单位签署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计划调整】储备计划实行动态调整。可由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根据职责分工提出储备计划调整建议,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结合实际,向承储单位下达调整指令;也可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直接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作出储备计划
8、调整。第五章采购与储存第二十二条【储备模式】在确保满足应急需要前提下,实物储备可综合采取买断储备、协议储备、等值回购储备、原材料储备等多种储备模式,并根据应急需要动态调整。第二十三条【物资收储】储备单位应严格按照承储合同约定,按时完成省级医药储备收储工作,并及时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报告收储落实情况。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收储、轮入的,应当在约定完成时限前10个工作日书面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同意。省内医药生产经营单位应优先满足省级医药储备紧急采购需求。第二十四条【轮换要求】省级医药储备实行动态轮换,承储企业可在品种不变、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承储计划要求的前提下,自主选择轮换时机。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承储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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