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纳税申报实操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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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支机构纳税申报实操指引一、税费问题1、增值税、消费税(1)分支机构纳税地点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就地申报纳税。特殊情况: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纳增值税。(财税201374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财税201242号)2、企业所得税(1)文件
2、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法定实行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会计上的独立核算)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2)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普通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自行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而没有进行汇总纳税?(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
3、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3、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点会不相同,需要看工资由谁发放。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异地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扣缴义务人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以,对建筑施工企业分公司跨地区施工,即使工资由总机构发放,也必须由发放机构在工程
4、所在地缴纳所代扣的个人所得税。4、印花税一就地缴纳(1)分支机构无需缴纳记载资金账簿税目的印花税分支机构属于总机构的下设机构,其资金来源属于总机构的内部往来款,不属于股东的投资,其资金来源在会计处理上应该列支往来款而不是实收资本,也不存在“资本公积。因此,分支机构无需申报缴纳记载资金账簿税目的印花税。(2)不申报缴纳借款合同税目的印花税。总分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不涉及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无需依照“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3)总分机构、分分机构之间的商品、财产调拨等行为,不申报缴纳购销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税目的印花税总分机构、分分机构之间的商品、财产调拨等行为,虽然在增值税税种作为独立的应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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