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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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三号)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已经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0日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监督检查行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监督检查活动。第
2、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协调机制,保障土地监督检查工作的经费,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监督检查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加强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利用、
3、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生态保护修复、执法监督等事项的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第六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保护执法监督,严格查处耕地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土地违法行为的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聘任信息员、协管员收集土地违法行为信息,协助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土地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
4、止土地违法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现其经营管理的土地范围内存在土地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第八条建立网格化土地监管制度。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划分网格,明确管理责任和人员,及时发现并依法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非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使用土地,违法违规办理规划许可的土地违法案件;(二)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土地违法案件;(三)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要求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四)其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
5、违法案件。第十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非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使用土地,违法违规办理规划许可的土地违法案件;(二)设区的市市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案件;(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土地违法案件;(四)其他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省赋权承接事项清单内的土地违法案件O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的土地违法案件。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涉嫌土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
6、时核查。根据立案条件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正在实施的土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当事人拒不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四)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五)在追诉时效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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