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市场行为记录的通知(试行)(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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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市场行为记录的通知(试行)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业协会、各住房租赁企业:为促进住房租赁企业诚信经营、规范服务,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市场行为记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的市场行为记录,适用本办法。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
2、人员信用记录公示办法(试行)(甬建发(2018)53号)管理。二、职责分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住房租赁企业市场行为记录的监督和指导。区(县、市)、开发园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注册或开展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市场行为的记录工作。三、市场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市场行为包括基础信息、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基础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开业申报情况、运营的租赁房源及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良好行为是指住房租赁企业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受到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奖励、表彰信息。不良行为是指住房租赁企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经各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基础信息由宁波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
3、称租赁平台)自动采集,良好行为由住房租赁企业自行申报。四、市场行为记录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建部门应当依托租赁平台,按照宁波市住房租赁企业市场行为记录表(见附件)对住房租赁企业的各类市场行为进行归集,特别是对日常管理、巡查检查、投诉及信访处理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溯。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不良行为,可以由企业注册地或房屋所在地的住建部门进行记录。五、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住房租赁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期为3年,从不良行为记录之日起计算。有不良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具有主动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以向记录不良行为的住建部门提交书面修复申请。经记录部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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