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裁量权基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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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裁量权基准表序号职权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条件1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的,应当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
2、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二)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2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相关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查封、扣押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条排污者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实施查封、扣押:(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3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进行查封、扣押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扪押办法第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封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4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进行查封、扣押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4、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封、扣押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5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并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将污染物排放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一)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二)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6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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