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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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包府办发(2023)13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促进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9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促进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内商贸字(2022)336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3)99号),推动我市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一)支持招引跨境电商头部企业落户。对在包头市新设立或迁入的综合型(区域型)和职能型总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首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二)支持跨境电商在线贸易1 .对通过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12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610)模式开展业务,年交易额达到100万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交易额
3、的5%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2 .对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710)、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810)模式开展业务,年出口交易额达到500万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交易额的2%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3 .对传统外贸企业入驻各类跨境电商平台的支持,按照自治区政策执行。(三)支持跨境电商自主品牌培育。对使用自主品牌通过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等数字化平台进行境外推广服务的企业,企业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按不超过年跨境电商网络营销推广费用30%的比例,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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