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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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 监管执法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 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精神,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江三角洲地区(以下简称长三 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 领域行政处罚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 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 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 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
2、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 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 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 的30%部分。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 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守法定程序, 坚持过罚相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兼顾地区经济 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 自由裁量权。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 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决
3、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纠正 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第六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的;(S)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 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九条 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主观过错较小;(二)初次违法;(S)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六)案涉货值金额较小;(七)案涉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A)其他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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