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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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中学籍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山东省教育厅鲁教基发(2016)3号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及市、县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入学与注册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入学后,教务处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取得正式学籍。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属违规招生的,不予注册学籍。新生超出规定注册时限
2、还未注册的,不再注册。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二、学籍变更1、转学: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原则上县域内不能转学,确需转学的,以教育局的通知为准。2、休学: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可持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住院治疗记录、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和休学申请,经班主任、级部、教务处、分管校长同意,在教务处备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高三学生一般不准休学。3、复学: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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