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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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我县总部经济,加快推进我县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温政办(2022)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新招引总部企业认定条件(一)新招引总部企业是指当年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总部设在市域外,在两个(含)以上市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机构)总部,并在县内注册登记,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二)新招引总部企业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 .注册资本金(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给予经营贡献奖励要求。3 .在市域外有关联企业,与县域外企业发生经济业务,且在我县汇总申报企业相关营销收入。4 .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县产业发展政策。二、总部企业扶持政策(一)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年度起,新招引总部企业,按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相应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二)办公场地补助。新招引总部企业,在永租赁办公用房的,自认定年度起,按其年度租金的相应比例给予补助。(三)人才激励政策。新招引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其引进的人才按县引进人才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3、(四)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具有科技引领作用的新招引总部企业,其享受政策可以由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进行专题研究确定。三、组织机构成立县推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投促工作领导为副组长,县府办、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县税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由县府办、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
4、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县税务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统筹、督促整体工作开展;对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跟踪,并于每个季度末检查评估相关部门对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落实执行情况和工作绩效,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四、工作流程(一)资格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推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由组长授权副组长召集成员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召集一次,审定确认资格申报表。新招引总部企业应在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当年内提出申报注册,并签订协议。(二)政策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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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全面 促进 总部 经济发展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