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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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摘要: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不适 用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而应适用民法典关于一般侵 权的规范,不适用中介机构过错推定原则及举证责任倒置规 则。这是因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属于私募市场,交易所债券 市场既有公募市场也有私募市场,二者属性不同,适用的法 律规则自应不同。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规则 统一,不能一蹴而就,而应在厘清法理性质,夯实法理基础, 做好分类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差异化规制,循序渐进地逐步 统一。关键词: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证券法;虚假陈 述司法解释一种观点认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 纷,适用证
2、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原因有:第一,银 行间债券市场属于国家(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市场或全 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第二,2018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发布关 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银发(2018) 296号),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执法机制。2020年7 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 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债券纪要)的通知(法2020) 185号)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根据法律和行 政法规规定的基本原理,对具有还本付息这一共同属性的公 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相同的法
3、律标准”。第三,区域性股权市场都可参照适用新虚假陈述 司法解释,银行间债券市场比区域性股权市场规模更大,交 易方式更集中,举轻以明重,应适用,或至少是参照适用“虚 假陈述司法解释由于大多数债券违约的发行人都濒临破产,如果这种观 点得到法院采纳,这就意味着,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虚 假陈述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商(即商业银行) 及会计师和律师等,要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其能证 明自己没有过错。笔者认为,前述第一点、第二点理由不成立,第三点理 由有一定道理。笔者的观点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虚假陈述 民事责任纠纷,不当然适用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 最多参照适用;如不参照适用,则应适
4、用民法典关于一般侵 权的规范。如适用民法典关于一般侵权的规范,就意味着不 适用发行人内部人及中介机构过错推定原则及举证责任倒 置规则。一、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的错误法律适用之澄清(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适用证 券法是错误的我国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规定在证券法第二条。无论是 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还是2019 年修订的证券法,其第二条都将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金融债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和超短融资券)排除在外。不能简单地将金融债券、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解释为证券法第二条所列举的“公司债券对于中国证监会或者
5、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导的公司债券 适用证券法,而银行间债券市场不适用证券法的问题,国务 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在新证券法修订后再 一次予以重申和明确。2020年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贯彻实 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 5号) 指出:“落实好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注册制要求。依据修订后的 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或者 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依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作出注册决定 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交易所 负责受理、审核。依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作出注册决定 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机构负 责受
6、理、审核。”这就是说,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国家发展改革 委注册的公司债券适用新证券法。2020年3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负 责人就债券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对“新 证券法发布后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制度安排有何变化”的答 复为:“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做好修 订后的证券法贯彻落实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 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 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品种 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由人民银行及其指定 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制定的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商业银行等承销机构、信用评级等中介
7、服务机构仍按照现行 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常开展业务这就明确了银行 间债券市场不适用新证券法,而适用“由人民银行及其指定机 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制定的现行有关规定”。新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 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第 四款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 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如果商业银 行承销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债券也适用证券法的话,显然违 反了新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款。这种推论显然是不合适 的。反面推知,最合理的解释只能是,商业银行承销银行间 债
8、券市场上的债券不适用证券法。2014年证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 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 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 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 纠正措施。”新证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 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 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 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 纠正措施。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进行 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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