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反垄断合规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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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反垄断合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合规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公司业务特征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由公司全资、控股以及虽不控股但取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各级投资企业(以下统称为各单位)。第三条各单位应将反垄断合规纳入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统筹考虑,并将反垄断合规作为合规审查重要内容。第四条各单位应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境内外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恪守公平竞争原则,避免直接或间接从事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垄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实施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
2、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第五条各单位应积极与境内反垄断执法机构,以及业务所涉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主管机构建立沟通渠道,根据其监管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各单位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为本单位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关注境内外反垄断动态,提供反垄断合规建议;(二)制定反垄断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并根据境内外监管要求对其进行更新;(三)对本企业各项经营管理行为,包括与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消费者等的业务往来以及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合规审查及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四)组织开展反垄断合规培训,提供反垄断合规咨询;(五)将反垄断合规情况纳入所属企业绩效考核;(六)其他应由其行使的职责
3、。第三章经营者集中第七条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八条各单位对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应按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境外反垄断主管机构进行申报,并由相关机构进行反垄断审查。第九条未申报或申报后未获得批准的,不得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第十条所有经营者集中行为均应聘请专业律所开展经营者集中申报分析并出具书面意见(见附1),以确定是否符合境内外司法辖区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为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服务的律师事
4、务所,可与为实施经营者集中项目或单位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一并选聘,也可适时另行选聘。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将经营者集中申报分析嵌入企业内部投资决策流程,将经营者集中申报方案(见附2)作为投资方案决策材料,与投资方案一并报送审批。具体实施方法见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二条由公司立项、实施的投资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公司法务部负责。工作流程如下:(一)项目立项后,公司法务部根据初步确定的投资方案选聘律师事务所开展经营者集中审报分析工作,公司业务发展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必要配合;(二)经分析确需开展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公司法务部根据经营者集中申报分析结果,与公司业务发展部确定申报方案,并将经营者集中申报方案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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