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工作规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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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救助工作规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中共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
2、下简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临时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对象范围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第五条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家庭近12个月内人均收入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一)家庭成员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历教育、学龄前教育
3、期间,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经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费、住宿费、保教费、书本费等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二)家庭成员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产生的必需支出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或经各类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需负担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情形。第六条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急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4、主要包括:(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二)因突发急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三)家庭和个人发生重大变故,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帮扶的过程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情形。第七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
5、规定执行。本规程中所述“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体包括:1.配偶;2 .未成年子女;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4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第三章救助方式及标准第八条对符合本规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一)发放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必要时,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现金形式发放,应当由领款人(代领人)、经办人共同签字确认
6、。采取“一次确认、分阶段救助”方式的,应在自然年度内发放完毕。(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提供帮扶。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统筹考虑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筹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有条件的
7、地方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发放实物标准参照救助金折价计算。(一)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刚性支出及负担情况,原则上按照人均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一次性给予救助;(二)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原则上按照人均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1倍一次性给予救助。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必要时,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增加临时救助额度。第十条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第四章申请受理第十一条提出申请。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可以向临时遇困地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提出临
8、时救助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一)家庭或个人向临时遇困地提出申请,临时遇困地与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一致的,由临时遇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二)家庭或个人向临时遇困地提出申请,临时遇困地与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临时遇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临时遇困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协助开展调查核实。(三)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临时遇困地不一致的,由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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