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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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监督,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建发(2020)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各县
2、(市、区)平台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第四条XX市各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分别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进行考核和诚信管理。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代理业务进行综合监督管理。第二章场内行为管理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3、,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具有与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场开展代理业务,应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程序和流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在指定媒介发布项目招标相关信息的同时,须在交易平台同步发布。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穿着干净整洁、注意仪容仪表、举止文明。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交易现场相关准备工作:在项目开标开始前2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确认相关设备使用性能合格,设置屏幕显示项目相关信息;组织接收投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签到,开标评标所需其他相关材料,规范接收、整理移送投标
4、文件。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及招标文件要求主持开标会,及时答复或处理开标出现的异议,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纠纷。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协助招标人在XX省公共资源交易专家管理子系统抽取评标专家,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须服从管理,不得擅自出入评标区;不得发表任何带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与评委私下交谈、明示、暗示或干扰评委评标;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情况信息。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评标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收集项目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移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档。第三章考核评价第十三条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诚信综合评价考核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按有关规定分别对
5、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量化评价后,给予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综合评分。具体评价内容、标准及得分按省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对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实行扣分管理。不良行为按性质划分为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严重不规范行为、一般不规范行为和轻微不规范行为等4种类型,并根据不良行为发生次数分别扣分。具体详见附表。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一标一评常态化综合评价,并按照一标一评相关要求开展综合评价工作。第十五条被评价为具有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对评价内容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
6、核实,如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予以采纳,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撤销不良行为的评价。第十六条诚信综合评价结果中的基本情况和业绩情况得分以12个月为更新周期,于每年7月1日前完成更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应及时在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网站或指定网站对外发布,并在作出不良行为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XX市信用信息系统。具体上传方式按照XX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操作要求执行。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信用档案,对诚信典型和连续12个月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代理机构实行守信激励措施,减少抽查比例。对在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7、且连续12个月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代理机构实行守信激励,评选诚信代理企业并公示。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招标投标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按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重点检查。第十九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三)招标文件编制与提供、评标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标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四)中标人通知情况;(五)答复投标人质疑(或异议)、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情况;(六)档案管理情况。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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