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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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组织涉案人员通过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等形式,查明案件事实的审理过程。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听证活动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为听证参加人。第三条审理下列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一)涉及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
2、群体性纠纷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三)被申请人定案证据疑点较多,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分歧较大的;(四)涉及新业态、新领域、新类型行政争议,案情复杂的;(五)利害关系主体复杂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六)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等以听证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机构举行听证前决定变更听证时间、地点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五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开始前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第三人人数众多且未推选代表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
3、视情况要求其推选代表人参加听证。代表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开始前提交代表人推选材料。申请人、第三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在申请人、第三人中指定代表人。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在听证开始前提交授权委托书。第六条接到听证通知书后,申请人、第三人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进行缺席听证。第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当事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求回避的
4、,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第八条听证室正中设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席位。主持人席位前方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代理人席位,分两侧相对而坐。第三人的席位,根据其利益诉求和当事人人数情况,设置在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一侧。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位置设置在主持人席位正前方。第九条听证开始前,主持人、听证员应当核实当事人身份,核实代理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范围,核实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的身份。第十条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后,主持人应当宣布以下听证纪律:(一)听证参加人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发言、提问;(二)未经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提前退席;(三)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四)不得大声喧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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