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暂行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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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辽宁省生源并与辽宁省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的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适用本办法。外省生源跨入辽宁省就业的公费师范生,其履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辽宁省生源及外省生源经批准跨入辽宁省任教的公费师范生就业岗位范围为:省内中小学事业编制教师岗位。第四条公费师范生毕业后要严格履行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从事中小学(含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育
2、工作不少于6年(以下简称“服务期”)。在服务期内,经辽宁省教育厅同意,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第五条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在服务期内应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公费师范生人事及工资关系保留在派出学校,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年度工作考核由任教学校进行。第六条公费师范生按协议履约任教满一学期后,可免试攻读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公费师范生本人向本科就读的部属师范大学提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部属师范大学根据任教学校工作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等进行综合考核后,录取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非全日制形式学习专业课
3、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授予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除上述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研究生。第七条公费师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辽宁省教育厅认定同意后,不以违约论处,免缴违约还款及违约金:(一)在校学习期间,经培养院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培养院校或辽宁省教育厅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三)在学期间由于父母户口迁移需要跨省任教、并已办理了跨省任教手续的。(四)已婚需要跨省到配偶户口所在地任教、并已办理了跨省任教手续的。(五)志愿跨省到中西部边远贫困
4、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从教,并已办理了跨省任教手续的。第八条公费师范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一)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或自动放弃学籍,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1个月内,一次性向培养院校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二)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未按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应在解除协议之日起1个月内,一次性向辽宁省教育厅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三)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行为发生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辽宁省教育厅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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