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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种植专业合作社互助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发挥资金联结农民作用,建立适应农户合作经济发展要求的合作金融体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设立本部,为规范本部行为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发展资金互助,本部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以农户为主体原则,非农户成员不得超过本社农户成员的百分之三十;2、坚持以合作社组织成员内部信用为活动的,超越范围和边界开展社会信用;3、坚持以资金互助与自营业务经营相结合原则,实现生产、购销、信用合作一体化发展;4、坚持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经营原则;5、坚持自我发展与国家帮助相结合原则,努力探索国家财政或政策银行转贷款机制,实现国家引导农村经济、扶持农业产业和帮
2、助农民的联结机制;6、坚持市场主体发展原则,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强化通过资本建立起自我激励和约束机制,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责任,建立起与农村商业银行既合作又竞争的市场主体关系;7、坚持自我学习与教育原则,努立提高核心成员文化和素质,关心社区发展,实现社区经济、文化、社会事业和民主政治的和谐发展;8、坚持尊重国际合作社原则,不断创新合作社发展机制。第三条本部以从事家庭经营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互利原则成立。本部定名为:XX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本社简称为:合作社资金互助。社址:XX市X路X号。邮政编码:X第四条本部按照“自担责任原则”和“一人一票”(或一人权票)制方式,实行自主经营、自我
3、服务、民主管理和监督。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第五条本部依法开展资金互助活动,在经济和其他活动中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确认和登记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本社股金分原始股(发起股)、基本股(理财股)、普通股(贷款股)、单一股东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30%.原始股没有固定红利,承担风险,年底分红,不得退股,每股IoOO元起;普通股有固定红利,可享受入股5倍的资金互助,可以自由退股,每股IOoO元起。普通股(贷款股)有固定红利,可享受5倍以上的资金互助。每股IooOO元起。第七条本部主要任务是通过创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一是调节社区资金余缺,满足社员的生产生活需求;二
4、是发挥资金联结农户作用,形成合作组织推进生产和购销合作经济发展;三是壮大合作社的经济实力,使合作社走标准化、品牌化、国际化的路子,增加社员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为社员增收。本部资金互助的原则。一是入股(投资)有收益(红利),用款(借款)有费用(占用费);二是:闲散资金得利益,急需资金得方便;三是:资本约束,比例控制。第八条本部资金互助办法和风险控制原则。(一)单户借款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股金配比与比例控制原则:一是农户成员最高借款额不得超过自有股金的5倍;二是单户借款额不得超过总股金的10%。2、保证与责任原则:借款户须提供有经济实力的人为保证人,且须经与借款额相应人数的理事会人员研究通过。
5、(二)本部三个月以内借款不得低于互助资金的30%,保证成员经营与合作社交易和现金流动性的实现;(三)本部开展自营业务(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产品的购销业务),不得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30%o(四)本部按股金积数计算分红,自营业务收入按交易量返还原则确定。第二章本部成员第九条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非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提交入社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核发社员证,即可成为本部成员。第十条成员的权利:(一)有权参加本部成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享有本部提供的各项服务;(三)享有本部股金分红和按惠顾额返还的利润;(四)有权对本部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五)有权建议本部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六)有权拒绝本部不合法的负担;(七)有权提出申请退出本互助。第十一条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二)维护本部利益,保护本互助的共有财产,爱护本互助的设施;(三)积极参加本部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四)严格履行与本部签订合同;(五)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互助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六)与本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结成利益共同体。第十二条成员退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社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一)不遵守
7、本社章程;(二)不履行成员义务;(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四)其行为给本部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第十四条成员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含1人以上)办理入部手续,继续承担权利和义务。第三章机构第十五条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第十六条成员大会是本部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经授权,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代表由若干成员小组直接选举产生,代表本小组一人一票或人权票表决,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七条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通过本部章程,决定本部的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三)
8、审议通过本部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四)审议批准本部资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五)审议决定社员缴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或会费标准;(六)审议决定扩大股本金及认购相关事宜;(七)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八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一)理事会提议;(二)监事会建议;(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权票人)提出。第十九条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权票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或一人权票制。成员(代表)因
9、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表)代理,一个成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第二十条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代表)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本部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7人组成,理事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为本部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向成员
10、(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等有关事项;(三)讨论决定本合作社互助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四)讨论决定本部成员的入社、退社、除名、继承等事项;(五)讨论决定对本部成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六)代表本部对外签订合同;(七)组织本互助成员参加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八)聘用或解雇本部职员;(九)管理本部的资产和财务;(十)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负责经营本部业务,保障本部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议每季召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
11、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是本部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会由监事3人组成,监事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第二十六条监事会的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互助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部的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三)监督理事会和本部职员的服务情况;(四)向成员(
12、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出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建议;(七)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的职责。第二十七条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做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做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现任及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理事的近亲不得担任监事。第四章财务第三十条本社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第三十一条本社资
13、金来源包括:(一)成员股金(或会费);(二)政府扶持的资金;(三)银行贷款;(四)本社每年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五)未分配利润;(六)接受的捐赠;(七)其他资金。第三十二条本部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部的自有资产。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部资产。第三十三条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
14、行。第三十四条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三)股金红利,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四)两次返利,按税后利润分配情况和成员惠顾额返利;(五)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分配情况提取。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第三十五条本部需列支的成员股息、聘用职员工资、成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第三十六条本部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部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第三十七条本部如有亏
15、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原始股和基本股弥补。第五章终止和清算第三十八条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原登记机关确认后予以解散,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一)成员少于5人无法开展活动;(二)与其它组织合并;(三)原始股金基本股金连同储备金亏损四分之三以上,不能继续经营;(四)本社经营活动消亡;(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第三十九条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成员和社会公告。第四十条本部决定解散时,应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本部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将剩余财产在本部成员间进行分配。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确认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