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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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XX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XX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各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日常抽查检查,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第二章登记报告第四条【登记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市应急管理局统筹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登记工作,每月20日前通过局官网统一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各区应急管理局具体实施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登记工作,每月10日前将新增、变更、撤销登记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机构分类】纳入登记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分为两类。I类:在我市从事特种作业人
3、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活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11类:在我市从事参照XX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活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可同时从事I类、11类培训。除上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外,对从事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活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不实行登记管理。第六条【登记程序】符合纳入登记管理条件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新增、变更、撤销应进行登记。(一)新增登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向培训场所所在地的区应急管
4、理局(以下简称辖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提交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登记报告表(附件1)及佐证材料。辖区应急管理局收到上述登记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登记材料。(二)变更登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培训项目、师资、硬件设施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并重新提交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登记报告表及涉及变化的佐证材料。辖区应急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改正,经复查合格后予以变更登记。(三)撤销登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满足规范要
5、求或经营转型不再从事相关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应向辖区应急管理局申请撤销登记,提交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撤销登记申请书(附件2)O辖区应急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撤销登记。第七条【佐证材料】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登记报告表佐证材料包括:(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证明材料;(二)组织架构及工作人员职责分工表;(三)培训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教师法定劳动关系证明,专职人员的专职证明;(四)专职管理人员学历证明、任职文件,个人签字的工作简历;专(兼)职教师名册,以及个人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书、任职文件,个人签字的工作简历;(五)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
6、场所和培训场所证明,如租用场地需提供土地所有权证明文书和租赁合同;(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应提供与培训专业相适应的实训场地、设备设施、教学仪器等清单及专业教师相关资料;(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培训教学教务、质量控制、设备设施、档案等管理制度,设备器材安全操作规程等;(八)培训机构现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材料;(九)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清单及现场照片。第八条【定期自查】已登记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等标准规范定期开展自查,每年6月20日和12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及安全生产培训业务开展情况书面报告辖区应急管理局,
7、并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区应急管理局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监管工作总结。第三章机构运行第九条【培训要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登记公布后确定的培训范围开展培训工作,聘用有资格的教师从事相应专业教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培训大纲开展教学,为学员提供培训教材、培训讲义等学习资料,不得以模拟真题代替理论培训。第十条【公开承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退费制度、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在培训对象缴纳培训费前予以告知,并通过签订承诺书(附件3),约束规范自身培训活动。第十一条【招生宣传】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进行规范宣传,不得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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